在12月18日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構會議上,應中國要求,世貿組織成立21.5條執行審查專家組,確定歐盟在緊固件爭端案中是否完全履行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構的建議和裁決。
2009年7月,中國要求與歐盟就緊固件反傾銷案進行措施;2010年12月世貿組織公布專家組報告;2011年7月發布上訴機構報告。巴西、加拿大、智利、哥倫比亞、印度、日本、挪威、臺澎金馬單獨關稅、泰國、土耳其和美國作為本案第三方。
中國要求根據世貿組織《爭端解決諒解備忘錄》21.5條成立執行審查專家組,確定歐盟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反傾銷協議》和關貿總協定下應履行的義務。
中方認為,歐盟采取的與爭端相關的措施并未完全、正確地執行爭端解決機構的建議和裁決,歐盟則認為其被訴措施完全符合世貿組織規則和爭端解決機構的建議和裁決。日本和美國保留其作為第三方參與專家組程序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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